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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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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四川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Sichuan Education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缩写SEAIE。是由四川省教育界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开展非官方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配合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适应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积极推动四川省教育界同各国(地区)教育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四川省教育厅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学习党的对外开放和教育方针,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在促进教育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

 (二)有计划、有组织地协助我省院校和教育机构同各国(地区)民间的教育、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教育科技交流组织、学校、教育界人士以及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组织、企业、基金会和人士,在平等友好的原则下,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三) 开展同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各省市协会及下属各理事单位联合构成民间教育国际交流网络。协会是四川省的网络中心。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纳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愿意接受协会给予的任务;

(三)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界和企业界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长批准;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由会员推选理事若干名,理事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及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不能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6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1次。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

(二)在教育界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两次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会见有关方面重要人士,商谈有关重要事项,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并提交下一届理事会的工作规划;

(五)批准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批准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协调秘书处各处室以及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副会长的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产生的合法收入;

(二)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利息;

(四)争取政府专项拨款和专项资助;

(五)国(境)内外的资助、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协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七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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